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非行政许可)
一、办理对象
株洲县县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条件
凡在株洲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筑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建筑工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工程结构超过三层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法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原件);
2、工程概况、建筑物正立面全景照片
3、工程款结算协议书(提供原件);
4、劳保基金足额缴纳证明(复印件);
5、档案验收意见(备案表上签章);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提供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9、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提供原件);
10、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提供原件);
12、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提供原件);
13、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提供原件);
14、监理质量安全评估报告(提供原件);
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供原件);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提供原件);
17、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原件);
18、住宅工程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9、安全生产等级证书(提供原件);
注: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由质安站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证件及出件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2015-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2015-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