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对象
株洲县县域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拆除工程建设单位,且已经办理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
2、申请拆除工程符合法定程序(注: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完成申请备案)。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或在“株洲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电子文档);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时限
现场踏勘基本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证件及出件资料
《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