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 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13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和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9号---关于加强2021年“三考”期间全区建筑工地 施工噪声控制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8号---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1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1〕4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次执法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5号----关于转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3号---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区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督排查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2号------关于转发《株洲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吊篮和模板支架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渌住建通〔2020〕30号---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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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

  • 文章来源:株洲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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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

湘建建〔2010〕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结合我厅督查反映出的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导致产生结构工程质量隐患的严峻形势,现就切实加强我省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重点
    (一)地基基础工程
    1、天然地基浅基础基槽(坑)开挖后,应采用触探或其他方法进行基槽检验,并提交基槽检验报告;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检测试验外,还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2、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当按规范规定采用静载法时,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大直径端承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当设计有要求或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或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新工艺时,施工前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按上列检验桩数要求对施工前试桩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定。
    3、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抽检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查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所有桩应全数预埋声测管)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复核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10%。
    4、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采用超前钻逐孔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5、灌注桩检查成孔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下浇灌等措施,并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浇筑高度和振捣厚度。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3的桩,每根桩应留有1组试件;其他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
    6、预制桩应严格实行进场验收,核查生产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原材料的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预制桩。
 
 (二)主体结构工程
    1、钢筋调直优先采用机械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应大于4%,HRB335级、HRB400和RRB400级的冷拉率不应大于1%。严禁对钢筋超冷拉。
    2、箍筋在规定的加密区内必须严格加密,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除焊接封闭环箍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为135°。箍筋弯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从事钢筋焊接的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把各种焊接接头质量检验与验收关。严禁采用不经折角加工、轴线严重偏移的“搭接焊”。在无严格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情况下,不得采用电渣压力焊,直径小于16mm或大于25mm的钢筋禁止采用电渣压力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质量达不到下列要求的一律返工重焊,并应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1)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mm;(2)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3)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mm;(4)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
    4、浇筑混凝土梁板前,其上部柱、墙竖向钢筋上应绑扎不少于三道定位箍筋或纵筋及拉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浇捣过程中上部柱、墙竖向钢筋位置不偏移。
    5、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切实防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导致构件设计使用寿命降低。当使用定型保护层塑卡时,应卡在主筋上,不得卡于分布筋或箍筋上,严禁采用短钢筋替代垫块,切实防止因箍筋尺寸不足造成主筋保护层超厚,导致构件有效截面尺寸变小。
    6、钢筋、水泥、砌块等原材料应严格实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先检后用。水泥检验应3d和28d检验报告齐全。
    7、混凝土拌制前必须进行试验室配合比设计,并根据实际使用的砂、石含水率测试结果调整后确定的施工配合比严格按重量计量拌制,其矿物掺合料及外加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8、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撑系统的安装和拆除应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梁板底模及其支撑拆除时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非破损检测方法测定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后浇带部位的模板支撑系统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单独搭设、自成体系,严禁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或规范规定前随意拆除和支顶。当该部位作为材料运输或施工通道时,应采取加固、保护措施。
    9、混凝土结构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楼梯间结构构件施工不得随意采取预留钢筋或植筋方法滞后于主体结构;楼梯板的施工缝应留置在梯板三分之一跨处或梯梁内,不得留置于梯板在梯梁上的支座边缘处。
    10、现浇混凝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构件轴线位置和截面尺寸,防止出现跑模、错位、漏浆、孔洞、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和外观缺陷。混凝土浇注完成后,应根据气侯情况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强度未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物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11、结构混凝土应按见证取样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留置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试件表面应留有包括浇捣时间、部位和强度等级等内容的硬标识。标养试件成型后送至符合条件的标准养护室养护,养护至28d龄期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试件成型并采用钢筋笼保护后留置在相应结构部位,养护至等效龄期600℃
d进行检验。
    12、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的结构实体检验,方可进行主体结构验收。
    13、预制混凝土构件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实行进场验收,核查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原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构件搬放、堆码、运输、吊装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图或设计要求。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未达到设计强度或外观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14、预制梁、板安放时搁置顶面必须找平座浆。预制板搁置长度在砌体上不少于250px、在混凝土梁上不少于200px;预制板安装施工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堵头灌浆和拼缝吊模处理。
    15、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屋)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屋)板下,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16、砂浆拌制前必须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其掺入的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必须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砌筑砂浆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取重量计量,并应采用专用砂浆拌和设备拌制。严禁使用自落式混凝土搅拌机拌制砂浆。
    17、砌块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组砌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砌筑时必须设置皮数杆,砌体的灰缝应当横平竖直,厚薄均匀,灰缝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灰缝厚度必须按规范要求严格控制。
    18、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砌体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按规范要求加设拉结钢筋。
    19、砌体拉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数量及长度、设置部位等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其末端应有90°弯钩。后置拉结钢筋应采用化学植筋锚固,严禁采用膨胀锚栓焊接方式;化学植筋应按每批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进行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
    20、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二、强化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监管措施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和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监督,严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关,对发现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要跟踪监督、严格执法。对本通知重点控制范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录入本部门、本机构的工程项目质量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台账,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同时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职权对责任主体和责任执业人员作出停业整顿、停业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建议,属建设单位责任的,可收回施工许可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意识,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责任,健全检查、考核、追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及监督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视情节坚决给予离岗学习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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