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精神,根据《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为进一步维护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秩序、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机构职能。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和秩序,制止和惩戒恶意压价、挂靠、出借(让)资质、签订阴阳合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不履职、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
执行组织机构。依据《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行业自律委员会为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管理监管执行机构。
行业自律委员会职责。行业自律委员主要负责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监管,制定行业自律相关制度,开展行业自律检查,组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开展违规案件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服务行为规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五)会员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湖南省现行招投标管理和评标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企业自身和同行其它企业合法利益,按规定确定投标报价,在中标后依法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严格实施。投标报价原则遵照《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成本评价标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有收费规定的可以遵照执行,但监理服务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成本评价标准》80%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参与。
(六)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出借资质、挂靠等。
(七)遵守《湖南省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持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人员等。
(八)会员单位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服务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参与恶性竞争和低于成本价承接项目。
(二)搞挂靠、出卖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
(三)中标后再次接受降价和签订阴阳合同,收取的监理服务费财务往来帐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四)超越资质承接业务。
(五)不完全履行法律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招、投标文件的人员数量配置关键岗位人员和重复押证。
(七)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伪造职业资格证。
(八)未建立强化监管机制,未对现场监理部进行监管考核(出勤、履职、职业道德、现场状态、监理资料等)。
(九)现场监理部人员出现失职、渎职、不履职,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五条 管理措施
(一)各市州行业自律委员会委员每月定期上报工程监理项目投标、议标和中标价格信息,搜集每次全省质量安全督查项目的监理收费信息,整理低价竞争资料,由行业自律委员会建立全省工程监理项目监理收费信息。
所有中标单位中标后5日内必须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供中标价及相关信息。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有义务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供低价发标的信息,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行业自律委员会定期开展房产项目(从收费最低的项目实施)、政府工程和国有投资项目收费在招标文件最高限价90%以下的项目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惩戒意见。
(三)开展项目报价公布制度,在每期《湖南建设监理》上公布有恶性竞争嫌疑的项目报价,曝光恶性竞争行为。
(四)行业自律委员会不定期开展被举报的挂靠项目、低于成本价项目、阴阳合同等项目的检查,依据事实和存在的问题从严惩戒。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程序
(一)行业自律委员会根据举报或工作计划,对会员单位或人员的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笔录、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监理服务费银行往来凭证、照片或录像等资料。
(二)行业自律委员会依据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对相应失信行为的惩戒意见,并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和认定。
(三)根据会长会议形成的处理决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惩戒单位或人员。被惩戒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并接受处理决定。
(四)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诉材料组织核实,将核实意见提交会长会议认定。复议申请经会长会议审核认定后,该认定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最终结果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行业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惩戒。
(一)一般:约谈或口头警告。出现第四条第(八)款情形的。
(二)较严重:通报批评。出现第四条第(四)、(五)、任何一款情形的。
(三)严重:惩戒、报请主管部门处罚。出现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七)、(九)任何一款情形的。对当事企业直接降低一级诚信等级,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特别严重:严厉惩戒、报请行政处罚。一年内两次重复出现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七)、 (九)任何一款情形的;现场监理部出现岗位人员缺位超过50%、企业重复用证超过5人次、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达2人次以上情形的;在开展房产项目、政府工程和国有投资项目收费在招标文件最高限价90%以下的项目专项检查中,出现人员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的;在质量安全督查中发现企业未对现场监理部进行检查考核的(被视为挂靠项目);不配合行业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等。行业自律委员对当事企业的诚信等级直接定为B级,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一年。并提请给予企业记“严重不良行为”、差别化管理、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对个人提请主管部门记“严重不良行为”、吊销其执业证书,是培训合格证书的本会予以吊销。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的非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企业,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按本办法执行,不能执行的通报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 月 1 日起实施。